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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延长多项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小微企业

创建时间:2021-03-25 14:31:54

3月2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和《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本次税费优惠政策延长共涉及到30个文件,重点支持小微企业贷款融资和科技创新发展,也进一步照顾了受疫情影响较大需要持续纾困的湖北中小企业和电影行业企业。
 

 

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中分别对25个文件所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延长执行期限,其中多项涉及小微企业贷款融资和科技创新发展的政策延长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延长期限后,在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方面,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在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方面,自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在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方面,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同时,对于应对疫情所实施的部分税费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中对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延长执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

 

其中,对于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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