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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一次大变革正来临!

创建时间:2019-08-19 16:11:50


我们知道,资金在不同层面传导是有成本的。

商业银行找央行拆借资金需要成本,商业银行抵押债券,央行释放资金给商业银行,这种资金的成本叫做政策利率,也就是这笔资金的“出厂价”。

商业银行之间同样可以拆借资金,由此产生的资金成本,叫做市场利率,也就是这笔资金的“批发价”。

商业银行面向个人或企业借款,由此产生的资金成本,叫做实际利率,也就是这笔资金的“零售价”。

当前的状况是,央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可以有效传导货币市场利率,但是贷款市场受到基准利率的影响,使得货币市场的利率无法传导至贷款市场。

用通俗的话来说,资金 “批发价”(货币市场)没有任何问题,而“零售价”(贷款市场)却出了问题

这就造成资金在银行间市场空转,商业银行相互拆借资金造成“出厂价”起起伏伏,却无法有效传导至实体经济。

由此,资金市场的利率体系出现两条轨道:

一条是货币市场利率,已经完全市场化,央行完全可以根据市场资金的需求度,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收紧或者放松货币流动性。

另一条是尚未完全市场化、受基准利率影响的存贷款利率。

今天,央行发布15号令,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就是为了解决利率双轨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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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走的是渐进式道路。

一步一个脚印,走的很踏实,并且有章可循。

其逻辑路径为“货币利率市场化—债券利率市场化—存贷款利率市场化”。

1996年,央行放开“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与“债券回购利率”,货币市场化改革迈出坚实的一步。

随着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第二年债券的利率管制放开,债券利率市场化已经完成。

存贷款利率市场化却迟迟没有完成。

尽管在2015年央行已经放开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基准利率,但是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一直有一个“紧箍咒”——基础利率作指导。

我们看这次15号令的具体举措。

1、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由每日报价改为每月报价;

2、报价方式改为1年期MLF利率加点提成;

3、报价行由10家增加至18家,新增加2家城商行,2家农商行,2家外资行,2家民营行;

4、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由原来的1年期变为1年期、5年期;

5、各银行新发放贷款主要参考LPR定价,并在浮动利率贷款合同中采用LPR为定价基准。

以上5项新政肯定有许多积极意义:

其一:LPR由日报改为月报,有利于形成稳定市场预期;

其二、报价方式改为MLF加点提成,这是为了突出资金“批发价”在资金利率由货币市场向贷款市场传导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其三、报价行新增加民营银行、外资银行、城商行、农商行更能从各个层面准确反映资金需求度,以防以偏概全;

其四、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增加5年期产品,主要是为了应对不同期限资金需求的成本定价;

其五、各个银行发放贷款参考LPR定价,就可以更好为不同信用资质的实体企业贷款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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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当前的LPR定价一直保持在4.31%,对于市场资金需求几乎没有任何参考价值。

后期,若LPR报价改为1年期MLF加点报价,就可以有效改变市场化程度比较低的情况。

因为,各个商业银行的加点幅度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的资金成本、贷款方的信誉资质以及市场上资金的稀缺程度进行综合报价。

总体来说,将LPR与MLF挂钩,对于进一步优化贷款市场资金价格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最重大的意义是存贷款基础利率将逐步淡出定价机制,被MLF代替

不过,有些问题我们仍需重视:

其一、当前LPR利率为4.31%,1年期MLF为3.3%,但是并不意味着贷款利率的下行。

因为“加点”的弹性还是很大的,对于一些财大气粗的国企而言,其议价能力自然强,而对于中小民企而言,融资成本仍然不会低。

其二、LPR换锚,对于实体经济贷款利率的影响有多大,还是一个未知数。

后期,是否会有部分商业银行出于控制风险的角度考虑而惜贷,不得而知。

其三、新机制上,中小银行的经营状况将受到挑战。

我们知道,商业银行其实也有层级之分的,国有5大行以及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被称为“财大气粗行”,一些农商行、城商行被成为“势单力薄行”。

“财大气粗行”更能够顺利从商行获取资金,同时获取优质客户的能力很强,在新机制之下受到的影响不大,而“势单力薄行”在新机制之下将会面临一定的信用分层压力。